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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5292X/2019-00095 信息分类: 科技、教育/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19-04-16
文号: 连教办〔2019〕10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深化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关于进一步深化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4-16 00:00:00

各县区教育局、文明办,市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云台山景区党群部、社会事业局(文教局),在连大中专院校,市各直属学校:
  为深化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扎实推进道德风尚高地建设,做好新形势下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文明委〔2017〕3号),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5〕7号)和省教育厅、省文明办《江苏省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苏教社政〔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参与文明校园创建的积极性,把学校建成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为构筑道德风尚建设高地、建设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港城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价值引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创建活动全过程;坚持贴近师生,使每一名师生都成为创建活动的实践者和受益者;坚持注重实效,引导创建活动稳步推进、普遍开展;坚持广泛参与,把创建活动延伸到每个班级、每个宿舍、每个师生员工,夯实校园文明根基。
  三、创建目标
  2019年,实现高校、中小学校文明校园创建活动100%全覆盖,形成省、市、县(区)三级文明校园创建的工作格局;到2020年,省级文明校园达10%、市级文明校园达30%、县(区)级文明校园达40%,使文明校园创建工作成为港城精神文明建设的响亮品牌。通过文明校园创建,进一步提高师生公民道德、文明修养、民主法治观念、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提高校园文化生活质量,使校园文化内容健康、格调高雅、丰富多彩;进一步提高校园文明程度,使校园秩序良好、环境优美,育人环境进一步改善,为实现广大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四、创建标准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教育部、中央文明办下发的《高校文明校园标准》《中学文明校园标准》《小学文明校园创建标准》以及《连云港市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要求,重点围绕文明校园“六个好”(即领导班子好、思想道德教育好、活动阵地好、教师队伍好、校园文化好、校园环境好),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工作。
  五、工作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4月中下旬)。各县区、各学校要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对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动员发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形式,大力宣传文明校园创建的意义、目的和主要任务,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创建目标,营造共创文明校园的良好氛围。要根据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推进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5月至10月)。各县区、各学校要根据实施方案和创建标准,积极组织开展自创、自评、自查、自改,逐步完善软硬件条件,扎实推进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市教育局、市文明办将成立督查组,不定期开展暗访抽查,对发现问题进行通报。
  3.评比总结阶段(11月至12月)。市、县(区)联动考核文明校园创建情况,按照学校自评、县区初评推荐、市教育局和市文明办审核认定等程序,确定得分超过90分的学校为市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并择优推荐优秀学校参评省级文明校园。
  六、工作要求
  1.广泛动员,持续推进。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加大动员力度、提升宣传热度,让广大师生广泛知晓、充分认识创建文明校园的重要意义及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吸引师生广泛参与,让文明校园创建真正成为在共建中共享、在参与中提高的生动过程。
  2.加强领导,保障有力。各县区、各学校要将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任务、纳入学校目标考核、纳入教育督导工作体系,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指导、全面参与创建工作,在经费、人员、物资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高标准落实文明校园创建任务。
  3.精心组织,破解难点。创建文明校园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各县区、各学校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要加强探索、实践、创新、总结,不断破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形成规律性的认识,找到适用管用的办法,扎实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符合实际的文明校园创建工作。
  附件:连云港市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教育局               连云港市文明办                     
  2019年4月16日


  附件


  连云港市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贯彻中央文明委《全国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省文明办、省教育厅《江苏省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校园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载体;是把学校建设成为锻造理想信念的熔炉、弘扬主流价值的高地、涵育中华文化的家园、滋养文明风尚的沃土的有效途径;是激励青少年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坚强保证。
  第三条  连云港市文明校园,是市文明委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方面授予学校的最高荣誉称号。学校立德树人工作突出,精神文明创建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度高、社会评价好,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经县区文明委推荐,报市文明委评选连云港市文明校园。
  第四条  连云港市文明校园的评选范围,为地处连云港且在国民教育序列内实行全日制教学管理的高等院校、中学(含九年一贯制、中职学校)、小学。
  第五条  市文明委是连云港市文明校园评选表彰的主管机构,指导、监督全市文明校园的评选、管理工作,具体事宜由市文明办、市教育局负责。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六条  文明校园评选从六个方面设置标准。
  1.思想道德建设好。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强化理想信念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道德与法治课教学,组织多种形式的教育实践。开展文明院系、文明处(科)室、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文明食堂等创建活动,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有力,道德建设广泛有效。
  2.领导班子建设好。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握正确办学方向,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和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三严三实”要求,“四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领导班子勤政廉洁。
  3.教师队伍建设好。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并举,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用“四有好老师”标准、“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和“四个服务”等要求引领教师成长发展,加强师德养成。将师德考核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强化师德监督。教师队伍师德师风良好,学校师生关系和谐融洽。
  4.校园文化建设好。加强对学校教育思想、办学理念等精神内涵的凝练和归纳,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创建宣传引导,建设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完善学校的文体、科学教育设施和场馆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和体育竞赛、体育健身活动,打造一批活动品牌,校园文化生活健康丰富。
  5.优美环境建设好。加强校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实现校园建筑、道路、景观等达到使用、审美、教育功能的和谐统一。加强校园安全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完善学校平安创建机制。建设绿色环保校园,做好卫生、后勤服务和绿化、美化工作,校园环境整洁优美、和谐有序。
  6.活动阵地建设好。巩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阵地,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充分发挥育人功能。抓好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校园网和“两微一端”新媒体等宣传阵地,加强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日常管理。深化网络文化建设和网络素养教育,建好管好用好网络平台,引导师生形成科学、文明、健康、守法的上网意识和习惯。
  第七条  高等院校依据第六条标准和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制定的《全国高校文明校园测评细则》开展创建,中小学依据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制定的《连云港市文明校园测评细则(中学)(试行)》《连云港市文明校园测评细则(小学)(试行)》开展创建。
  第三章 申报评选
  第八条  连云港市文明校园每两年评选一次。各县区文明办、教育局负责驻地各高等学校、中小学文明校园的初评、推荐工作。评选名额根据各县区学校数量、教育质量、创建水平等方面的综合情况,由市文明办、市教育局进行分配。
  第九条  连云港市文明校园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测评考核、社会公示、审议确定的程序进行。
  1.自愿申报。学校对照《全国高校文明校园测评细则》或《连云港市文明校园测评细则(中学)(试行)》《连云港市文明校园测评细则(小学)(试行)》进行自查,按照自愿原则向属地文明办、教育局申报。
  2.逐级推荐。接受申报的文明办、教育局对学校进行审核,以本级文明委名义择优向上级推荐。各县区文明办和教育局对本地区申报学校按规定名额进行遴选,对拟推荐连云港市文明校园的学校进行测评,征求本级文明委成员单位意见,在本级所属媒体进行公示,形成书面报告,以县区文明委名义报市文明办、市教育局。
  3.测评考核。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对各地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把关,并组织测评考核。
  4.社会公示。市文明办将推荐名单在分送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后,在市主要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5.审议确定。市文明办、市教育局综合审核、抽查和媒体公示情况,提出连云港市文明校园审议名单,报市文明委审定。市文明委对审议名单进行研究,决定表彰名单。
  第十条  评选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严禁敷衍了事,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借评选表彰搞不正之风,确保评选工作严谨细致、风清气正。
  第十一条  连云港市文明校园每届期满后需重新申报复评。
  第十二条  创建周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届连云港市文明校园评选资格:
  1.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2.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
  3.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4.有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不诚信事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校园环境安全事件;
  5.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师生员工违法犯罪案件;
  6.有严重违规办学(办班)、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问题;
  7.教师中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或学生中发生欺凌、暴力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连云港市文明校园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评选表彰,颁发表彰决定、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十四条  获评连云港市文明校园的学校,参照执行连云港市文明单位的奖励政策。
  第五章 常态管理
  第十五条  全市文明校园创建日常管理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主要包括实施预申报制度、建立网上在线平台、实行年度创建工作报告制度、开展定期督促检查等。各县区文明办和教育局每年对属地连云港市文明校园进行督导检查,并向市文明办、市教育局提出专门报告。市文明办、市教育局适时组织人员对连云港市文明校园进行暗访抽查,对发现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文明校园实行动态管理。对执行创建标准缩水,创建工作滑坡,发生师生、家长及社会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学校,由所在县区文明办和教育局进行约谈警告、责令整改,并及时向市文明办、市教育局报告;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经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审议并报市文明委批准停牌或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已获“连云港市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区文明办、教育局提交情况调查报告,经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审议并报市文明委批准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已获“连云港市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出现更名、撤销、分立、合并等情况的,由所在县区文明办和教育局向市文明办、市教育局报备,由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审定是否保留荣誉称号。
  1.仅变更校名的学校,荣誉称号继续保留;
  2.撤销的学校,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3.分设的学校,若原学校是连云港市文明校园且学校名称未改变者,原学校荣誉称号继续保留,但分设出的学校不享有“连云港市文明校园”称号;
  4.合并的学校,其“连云港市文明校园”称号自行终止;
  5.分设出的学校、合并的学校,需按程序重新申报连云港市文明校园。
  第十九条  被停牌、撤销“连云港市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不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被停牌学校须立即进行整改,由各县区文明办和教育局联合检查合格后,以县区文明委名义报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文明办、市教育局组成检查组次年对该校进行复查,合格的给予复牌,如仍不合格即撤销“连云港市文明校园”称号。被撤销“连云港市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不得参加下届申报评选。
  第二十一条  连云港市文明校园奖牌、证书,由市文明委统一设计、制作,各学校不得自行复制。获得荣誉称号的学校要加强对奖牌的日常维护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被撤销“连云港市文明校园”荣誉称号的学校不得对外悬挂奖牌,该奖牌由所在县区文明办及时收回。
  第六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二条  各级文明办负责组织推动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将文明校园创建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总体规划,促进形成自下而上、整体联动的创建格局。牵头组织检查考评和评选表彰文明校园,组织文明校园创建典型经验宣传,营造文明校园创建浓厚氛围。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制定具体规划,将文明校园创建纳入年度工作任务,纳入学校目标考核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纳入教育督导工作体系,并作为学校升格提档、评先评优、职称分配比例等的重要参考,推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落地落实。会同学校认真调查和摸排师生校园文明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措施加以解决,为创建文明校园提供有效指导和切实保障。会同文明办,组织检查考评和评选表彰文明校园。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履行创建活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组织师生广泛参与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文明办、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文明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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