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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52928/2023-00003 信息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2-12-08
文号: 无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连云港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连云港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01-30 17:14:33

各县区教育局,市开发区、新圩新区、云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规范我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全面系统地掌握我市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定《连云港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制度(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制度

连云港市教育局

202212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连云港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系统地掌握我市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状况,规范我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及时,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政策规划、督查工作进展、评价发展水平等提供决策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 教育事业统计调查主要统计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包括学校基本情况、班级数、学生数、教职工数、校舍、资产和基本建设投资等指标。

第三章 工作流程与调查方法

第四条 统计工作流程采用自上而下逐级布置、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的方式;调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由各县(区)教育

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后统一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上报。

第四章 组强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市教育局负责全市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对全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市教育局发展规划与财务(审计)处按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要求,具体负责日常教育事业统计调查、检查、分析、报送工作,并对各县(区)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 各县()教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管理和协调本辖区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教育事业统计调查、统计报表审核、汇总、上报和统计检查、分析工作,按规定时间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

第七条 统计数据填报遵循主体校统计原则,各级各类学校在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执行《统计法》《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各项条款,按照《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准确填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第八条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各级统计负责人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真正负起领导责任,安排落实统计岗位,认真组织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支持统计人员按时完成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任务,责成统计人员按要求准时上报统计报表。

第九条 学校上报数据应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并留存相应会议纪要,最终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数据上报后,若需修改,需录入修改理由,经上级单位审核通过后学校方可进行数据修正。审核过程、修改理由、修改内容及下级单位对核实情况的答复均记录在系统中。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开展集中审核汇总工作。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工作环境下,应使用统一的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接收学校上报数据,汇总后对结果进行计算机审核,保证完整性、逻辑性、准确性。同时进行人工审核,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多种方法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保证数据协调匹配、趋势合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教育基层单位负责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教育事业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如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责成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查证、核实。

第五章 建立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努力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设备、经费等方面大力支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为统计人员配备专用电脑,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使统 计人员安心做好本职工作。同时,要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调研,组织统计人员学习外单位(外地)的先进经验,努力提高统计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统计职能部门中设置统计岗位,至少要设置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岗位。必须明确教育事业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专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统计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 各学校(单位)统计人员应该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统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更换统计人员的,必须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六章 强化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基层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和基层学校的统计执法情况,增强执法意识,同时加强统计人员思想教育,增强统计人员责任感,坚决杜绝统计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十七条 根据《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填表人有填写和审核数据权限,对其所负责采集、录入、汇总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统计负责人有开通其他部门协助审核、更改填表人、提交数据等权限,对数据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人有审核和提交数据权限,对数据真实性负主要领导责任。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发现疑似问题并退回核实权限。

第十八条 按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学校应成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承担教育统计任务的机构,根据调查表分解工作任务,确定提供行政记录或统计台账的业务部门。

第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具有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 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章 规范资料归档

第二十条 公开使用数据以教育部集中审核汇总后下发数据为准。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下发数据,做好归档及灾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事业统计主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完成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对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按规定做好教育事业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保存本辖区内教育事业统计综表数据以及其他教育统计档案等。其中,学校上报的纸质统计调查表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三条 学校电子数据资料和纸质统计调查表应永久保存,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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