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5292X/2017-00048 | 信息分类: | 科技、教育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17-04-11 |
文号: | 连教基[2017]6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落实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通知》明确了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发放类别、特殊学生的诊断评估、特殊教育生均经费标准。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市开发区教育局、徐圩新区文教局、云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修订)《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97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185号)精神,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健全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送教上门为补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服务体系,使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保持在96%以上,现就进一步明确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发放类别
1.特殊教育学校按在籍在校就读的特殊学生数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2.普通中小学按在籍在校随班就读的特殊学生数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3.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中小学按在籍并做到一人一目标、一人一方案的个别化送教(康)服务的特殊学生数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二、特殊学生的诊断评估
特殊学生的诊断评估由市或县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组建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确认,专家委员会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民政、残联,组织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
三、特殊教育生均经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
连云港市教育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