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5292X/2010-00103 | 信息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10-09-08 |
文号: | 连教体艺[2010]39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开展学校卫生安全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督查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安全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有效遏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决定在近期对全市学校卫生安全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本《通知》明确了检查内容、检查形式、时间安排、检查要求等。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教育局、卫生局,大中专院校、直属中小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安全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有效遏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新学期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体艺[2010]21号)、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连教体艺 [2010]24号)精神,决定在近期对全市学校卫生安全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学校卫生安全:
1、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情况: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部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培训情况、食堂各项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餐饮具消毒情况、食品、原料采购及其索证情况、二次供水和自备水源安全管理、消毒、水质的卫生检测等情况,食堂食品价格是否合理。
2、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托幼机构、小学、初中,开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情况(结果是否报告所在县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监测、传染病上报等制度落实情况、学校校园教室、宿舍环境卫生及开窗通风及消毒情况。
3、学校三级防控体系是否健全及卫生室(保健室)设置和人员配置情况,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4、学生健康体检制度落实情况。
(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
按照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连教体艺 [2010]24号)及其项目达标技术要求逐项检查。
二、检查形式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部署,对辖区内各类学校进行全面检查,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局采取不同形式,不定期组织抽查。大中专院校、直属学校由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局组织全面检查。
三、时间安排
学校自查:2010年8月31~9月5日。
县区教育局、卫生局组织秋季检查整顿,2010年9月6-15日。
市教育局、卫生局对各大中专院校、直属学校全面检查,2010年10月9-12日。
四、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县区教育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充分认识学校卫生安全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对本次检查行动的督查指导,严防搞形式,走过场,进一步落实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学校卫生安全监管及创卫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位、到人。
(二)加强监督,突出重点
各级教育部门要把学校卫生安全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纳入制度化管理,建立有效的突发性公共卫生预防体系。要深入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将日常监督与突击检查相结合,重点监督日常检查中暴露出来的公共卫生问题是否及时、有效整改。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各级教育部门要强化要对学校领导、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学校校医、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安全法规,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防控等知识的培训,帮助他们强化卫生意识,提高素质,增强能力,提高抗御各种疾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其专业特点,协助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
(四)依法行政,加大处罚力度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学校及时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发生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流行的,严格按照江苏省教育厅、卫生厅《江苏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苏教体艺[2004]10号)进行责任追究。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预警机制,一旦在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
请各县区于2010年9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市教育局体卫艺教处,市卫生局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处。各大中专院校、直属学校9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市教育局体卫艺教处。
联系方式:市教育局,传真:85827276 电子邮箱xhlzhr@163.com 。市卫生局,传真:85820209。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