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5292X/2011-00073 | 信息分类: | 科技、教育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11-09-09 |
文号: | 连教督[2011]23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综合督导评估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本《通知》将《连云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综合督导评估工作规程(修订稿)》进行印发,旨在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市属各学校:
现将《连云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综合督导评估工作规程(修订稿)》印发给你们,望根据规程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附件:《连云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综合督导评估工作规程(修订稿)》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连云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综合督导评估工作规程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教育发展中的保障功能,促进中小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推动学校建立和完善自主办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连云港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综合督导是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的全面、系统的督导。综合督导评估在各类教育评估中具有主导性、法规性和政务性。
第三条 综合督导评估是在学校自评基础上,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应的评估方案,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工作实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其目的是验证学校自评工作,促进学校端正办学方向,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同时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引导社会和家长正确评价学校。
第四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组织或委托组织实施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县、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制定地方综合督导评估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的高级中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的评估;必要时,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可联合组织综合督导评估。
第五条 综合督导评估原则上每三年一个轮次。
第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在综合督导过程中,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及地方的办学标准和政策,尊重学校的个性差异和办学自主权,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学校。
第七条 综合督导评估分学校年度自查、学校自评和上级综合督导三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 学校年度自查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年底前完成。自查报告报主管教育局和地方政府教育督导室。
1.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督导工作小组,根据《评估细则》的指标体系,结合学校部门工作职责,分解评估指标,落实任务,做好资料的搜集、统计、分析、归纳工作。
2.新学年开学前,对照《评估细则》进行诊断性自我评估,为制定新学年工作计划提供依据。
3.第一学期末,结合学校工作总结,集中进行形成性评估。
4.学年末,结合学校工作总结进行终结性评估,撰写年度督导报告,整理好档案;将年度督导报告及有关统计表报主管教育局和地方政府教育督导室。
5.学校运用好终结性评估结果,发挥其导向、调控、激励、反馈等功能,总结经验,研究整改意见,作为制订下学年工作计划的依据。
第九条 学校自评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根据教育督导机构制订的综合督导评估细则,逐项测评,撰写自评报告,报主管教育局和地方政府教育督导室。
1.学校自评报告格式要规范,内容要翔实,文字要简练。
2.学校自评内容应包括:自评工作组织过程、学校发展过程和现状分析、主要成绩与经验、存在问题及其原因、改进措施等。
第十条 上级综合督导的程序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和结果运用三个阶段。
(一)评估准备阶段
1.制定督导评估计划,提前三周对被督导评估的学校发出督导通知和督导评估方案以及相关统计表册。
2.组建督导评估组,培训督导评估人员。评估组成员以督学为主,根据需求,可邀请教育行政、教育科研、相关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3.研读学校送交的自评报告和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资料,分析学校规划,熟悉学校情况,整理出需要重点验证的内容。
(二)评估实施阶段
1.在一所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时间一般为2天,根据需要可作适当调整。
2. 督导评估实施程序为:采集信息、逐项评定、综合分析、交换认识、撰写报告、反馈意见。
3.信息采集的方式有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听课、座谈、问卷、访问、观察、调查等。
4.督导组成员分析整理信息,对照指标标准和权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对各项指标作出等级判断和评价。
5.督导评估组集体评议,填写有关评估表,对评估对象做出等级判断和评估结论。
6.撰写《督导意见》。内容包括综合督导评估组活动基本情况、学校发展的主要成绩及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报告要客观、准确,观点明确,重点突出,督与导结合。
7.现场反馈督导意见,征求学校意见。
(三)结果运用阶段
1.《督导意见》经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审定后,以督导室正规文件印发至被评估学校(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同意,《督导意见》在当地教育网公示。
2.学校接到《督导意见》后,应及时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予以公布,并认真研究整改意见,于15日内报送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导意见有异议的,按《连云港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办理。
3.整理评估资料,填写各种报表,归档立卷。
4.必要时,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幼儿园)进行回访。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中小学综合督导评估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综合督导评估结论性意见是对中小学奖惩、校长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应作为中小学、幼儿园干部任免、经费投入、师资配置、设备调拨的重要参考。凡综合督导评估优秀级以下的学校(园),不得申报示范学校(园)。
第十三条 对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参照本《规程》。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