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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职社处 发布日期:2018-10-20 10:19:45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各县区教育局,市开发区教育局,徐圩新区文教局,云台山景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2018年6月,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明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相关问题的通知》(连教办职〔2018〕8号),8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又对各地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加强规范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加强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现就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安全条件方面。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3.师资聘任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审批登记
  1.确保证照齐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有关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2.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培训行为
  1.细化培训安排。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县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2.践行诚实守信。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3.规范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各县区教育部门应按要求做好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教育培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本通知未涉及或未明确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连云港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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