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5292X/2019-00033 | 信息分类: | 科技、教育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19-03-22 |
文号: | 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内容概览: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连云港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时效: | 有效 |
连云港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连云港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连云港市教育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或者“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机构概况、规划计划、政策法规、业务工作、应急管理、新闻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以及其他工作情况等内容。具体参见本单位编制的《连云港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市档案局、市教育局查阅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信息网址;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23号529室)查阅。开放时间为工作日的8:30—12:00,14:30—18:00;联系电话为85822168。
本机关还将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统计新闻发布会等辅助性方式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当面申请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连云港市教育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海州区苍梧路23号529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的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85822168
传真号码:85822185
邮政编码:222006
电子邮箱:lygjyj@163.com。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连云港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也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监督电话:85822179
地址:海州区苍梧路23号连云港市教育局政治处
邮编:222006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